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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西印与被告香港中国年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西印,香港中国年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徐西印,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潘广利,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被告:香港中国年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让字镇,组织机构代码:66877XXXX。法定代表人:黄昌碧。委托代理人:董明茹,人。委托代理人:韩翠霞,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西印与被告香港中国年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香港中国年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西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5元,退回原告5元。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健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