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与王鸿、刘武兵、刘湘廷、四川禹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行,四川禹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鸿,刘武兵,刘湘廷,汪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85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行。被告四川禹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王鸿,女。被告刘武兵,男。被告刘湘廷,男。被告汪萍,女。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行诉被告四川禹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鸿、刘武兵、刘湘廷、汪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行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禹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鸿、刘武兵、刘湘廷、汪萍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四川禹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鸿、刘武兵、刘湘廷、汪萍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8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行承担。审判员 程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