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商初字第005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新城气体有限公司与扬州巴龙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城气体有限公司,扬州巴龙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商初字第00556-2号原告江苏新城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经济开发区张纲配套区(张纲人民路)。法定代表人曹文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瑞龙、于洪都,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巴龙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国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城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巴龙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新城气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城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9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