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执字第0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1合肥钢博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高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钢博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高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857号申请执行人:合肥钢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刘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杨邦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高翔,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钢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高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5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高翔在银行的存款84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所利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周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