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下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陈一横与浙江厚土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横,浙江厚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下民初字第189号原告:陈一横,农民。被告:浙江厚土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泊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一横与被告浙江厚土工贸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一横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免交、缓交,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卓春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成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