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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4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山东金盾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济宁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939号原告山东金盾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荣某。被告济宁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盾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盾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盾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金盾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