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3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鱼某与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某,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3104号原告鱼某。委托代理人:王鑫,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洁,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甲。原告鱼某与被告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鱼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1996年11月育一女,现已满18岁,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被告不承担家庭责任,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冷战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共同生活,被告婚后5年多没有工作2007年购买现居住的福景雅苑一套房屋起至今,共借下债务89.2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后的房屋产权归原告,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89.2万元。被告姜某甲辩称,其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请,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一个单位时自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11月11日生一女姜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发生争吵影响夫妻关系,现原告以其与被告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虽因琐事而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应互谅互让,增进沟通,共同创建幸福美好的家庭生活。被告应对原告多加体贴、照顾,主动与原告沟通和好。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生活,不应固执己见,草率离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鱼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260元,由原告鱼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 瑞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人民陪审员 刘希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