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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民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宋道诉樊长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宋道,樊长海,褚怀东,郭如军,田新旺,赵国庆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初字第00898号原告张宋道,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夏睿泽,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樊长海,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池发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怀东,男,约40岁,住址同上。被告郭如军,男,约30岁,住址同上。被告田新旺,男,约40岁,住址同上。被告赵国庆,男,约40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宋道诉被告樊长海、郭如军、田新旺、赵国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宋道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门敬录审 判 员  王光伟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左明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