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建国与李桂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国,李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1019号申请执行人郑建国,男,196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李桂平,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桂平应承担债务40800元,已执行0元,未履行408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松林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房产和车辆等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白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