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211号原告:赵某,女,汉族。被告:严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经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已经与被告严某和好,其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