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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与证煤炭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与证煤炭有限公司,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2572号原告:宁波市镇海与证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勇。委托代理人:陶旭峰、郎秋雁,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美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镇海与证煤炭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镇海与证煤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颖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