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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第5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于秀全与上海国和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554号原告于秀全,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上海国和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曹奋高。委托代理人董李、严伟毅。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全诉被告上海国和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秀全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于秀全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于秀全负担。审判员  陈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