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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陆长涛与卢仲站、农氏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长涛,卢仲站,农氏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陆长涛。被执行人卢仲站。被执行人农氏体。本院在执行陆长涛申请执行卢仲站、农氏体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3)靖民一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陆长涛退还人民币10000元正,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卢仲站、农氏体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地产、工商登记信息,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一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李健祥审判员  农堂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