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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8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金某与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988号原告金某,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练某,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金某与被告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练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金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对被告练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文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少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