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梨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梨梨民初字第29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叶某甲,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2015年8月1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对原被告进行了询问,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张某某诉称:我与叶某甲于2006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叶某乙(2000年9月10日出生)。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婚后经常吵架,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叶某甲将我砍伤,被法院以故意杀人(未遂)判处10年有期徒刑,现在镇赉监狱服刑,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我与叶某甲离婚,婚生女孩叶某乙由我监护抚育,不需要叶某甲支付子女抚育费。叶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即使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孩叶某乙归我监护抚育,欠白山信用社的贷款(本金10000元)都由张某某偿还。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与叶某甲于2006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叶某乙(2000年9月10日出生)。由于张某某与叶某甲性格不和,夫妻间常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现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张某某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向法院提供了梨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叶某甲将张某某扎伤的事实客观存在,叶某甲对此没有异议。张某某主张婚生女孩叶某乙由其监护抚育,无需叶某甲承担子女抚育费,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叶某甲对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有异议,首先拒绝张某某提出的离婚请求,即使法院判决离婚,叶某甲坚决主张婚生女孩叶某乙归自己抚育。并要求张某某偿还欠白山信用社贷款10000元。张某某表示夫妻间无外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张某某与叶某甲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院认为,叶某甲因与张某某之间产生矛盾,叶某甲以故意杀人(未遂)的方式,将妻子张某某扎成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属严重家庭暴力和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张某某与叶某甲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张某某提出离婚,本院应予支持。因叶某甲在监狱服刑,其要求抚育未成年女儿叶某乙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叶某甲提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白山信用社贷款一事,因其没有提供证据且张某某又表示否认,故只能由债权人另行主张权利。张某某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属于对财产权的自愿处分,应予尊重。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孩叶某乙暂由原告张某某抚育;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孟家岭镇孟家岭村五社)二间土平房一座归被告叶某甲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张某某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