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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一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洋诉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建华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建华村村民委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645号原告:刘洋,男。被告: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建华村村民委会。法定代表人:杜福合,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与被告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建华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刘洋负担。审 判 长  李雪飞人民陪审员  甄连喜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