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刑初字第0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成某、魏某等与赵小二、秦小磊交通肇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魏某,赵小二,秦小磊,秦小国,郭旭利,史竹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刑初字第00126-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成某,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杨传宇,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小二,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秦小磊,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秦小国,男,195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旭利,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史竹兰,女,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被告人赵小二交通肇事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成某、魏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史竹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商贸中心支行帐号为62×××19的存款32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成某、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史竹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商贸中心支行帐号为62×××19的存款3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慎锋审 判 员 秦磊磊人民陪审员 王宇宙二○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军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