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58原告宋明与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白音宝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巴行初字第58号原告宋明,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阿鲁科尔沁旗。被告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法定代表人孟晓冰,旗长。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法定代表人哈斯陶格陶,局长第三人白音宝力格,男,50岁,蒙古族,副局长,现住阿鲁科尔沁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明诉被告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宋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明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庆雨审 判 员 石国发人民陪审员 丁国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