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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58原告宋明与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白音宝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巴行初字第58号原告宋明,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阿鲁科尔沁旗。被告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法定代表人孟晓冰,旗长。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法定代表人哈斯陶格陶,局长第三人白音宝力格,男,50岁,蒙古族,副局长,现住阿鲁科尔沁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明诉被告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宋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明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庆雨审 判 员  石国发人民陪审员  丁国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