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孔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孔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兰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13日。被告孔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12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与被告孔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治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