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丰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任远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远清,秦远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任远清。被执行人秦远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秦远举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咸丰县人民法院(2015)鄂咸丰执字第00121号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芳审判员 熊国华审判员 谭华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