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咸丰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任远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远清,秦远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任远清。被执行人秦远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秦远举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咸丰县人民法院(2015)鄂咸丰执字第00121号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芳审判员 熊国华审判员 谭华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