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保字第2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甘肃中亿商贸有限公司与王艺、罗小军、甘肃盛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20052—1号原告甘肃中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64号中7-北309号。法定代表人蒋黎明,该公司经理。被告王艺,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罗小军,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甘肃盛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78号二建大厦19楼。法定代表人余文秀,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中亿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艺、被告罗小军、被告甘肃盛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以案外人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案外人蒋亚坤名下的甘AW88**凯宴2995CC越野车、登记在案外人甘肃新飞达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甘AK85**途锐小型越野客车的车辆登记手续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文平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人民陪审员 龚真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晓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