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进与蔡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蔡长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095号原告:王进,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沟东二队,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6312151410。被告:蔡长清,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诉被告蔡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进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王进负担。审 判 长 苏志元审 判 员 冯旭敏人民陪审员 张贤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