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邢志国杨利忠乔某某非法拘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志国,杨利忠,乔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集刑初字第315号公诉机关集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志国,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无职业。1996年11月1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8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3年7月2日被集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取保候审。被告人杨利忠,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无职业。2006年3月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2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3年10月9日被集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取保候审。被告人乔某某,男,199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无职业���因本案,2013年7月16日被集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取保候审。集宁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5)第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志国、乔某某、杨利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维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志国、乔某某、杨利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6日0时许,被告人邢志国为向被害人张某索要赌债,伙同被告人乔某某、杨利忠、“兵兵”(姓名不详,在逃),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九龙街“小不点烧烤店”内,将被害人张某强行拉上轿车带至乌兰察布市凉城县花木兰广场附近被告人邢志国的门脸房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对其威胁、殴打。上午10时许���告人邢志国指派“兵兵”带被害人张某回集宁取钱,在张某筹集人民币15000元交给“兵兵”后才摆脱控制并报案。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邢志国、乔某某、杨利忠为索要赌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邢志国、乔某某、杨利忠供认各自的犯罪事实,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邢志国为向被害人张某索要赌债,于2013年2月6日0时许纠集被告人杨利忠、乔某某以及“兵兵”(在逃),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九龙街“小不点烧烤店”内,将被害人张某强行拉上轿车带至乌兰察布市凉城县花木兰广场附近被告人邢志国的门脸房内,非法限制其人身��由并对其威胁、殴打。上午10时许被告人邢志国指派“兵兵”带被害人张某回集宁取钱,在张某筹集人民币15000元交给“兵兵”后才摆脱控制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害人张某主动谅解被告人邢志国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足以认定。1、被害人张某的报案和陈述、三被告人的供述等。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和具体作案过程。2、三被告人被抓获的经过、辨认笔录、伤情照片等证实三被告人被网上追逃后归案的过程及被害人被殴打和辨认各被告人的情况。3、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复印件、谅解书等证实被告人邢志国、杨利忠系累犯,被害人主动谅解被告人邢志国的行为。4、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各被告人的具体身份。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志国、杨利忠、乔某某为索要赌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在拘禁过程中殴打、侮辱被害人,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邢志国、杨利忠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害人对被告人邢志国的行为表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志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验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起至二0一六年七月五日止)二、被告人杨利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起至二0一六年六月十二日止)三、被告人乔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起至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唐 亮审 判 员 李永来人民陪审员 索江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晨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