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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二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曲尼多杰诉定志龙、顾升贵、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林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尼多杰,定志龙,顾升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二初字第74号原告曲尼多杰,男,2004年5月出生,门巴族,户籍地西藏林芝县,学生,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法定代理人多布杰,男,1979年10月出生,藏族,户籍地西藏林芝县,系原告之父,务农,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被告定志龙,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赤壁市,职业不详,现住湖北省赤壁市。被告顾升贵,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赤壁市,职业不详,现住湖北省赤壁市。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林芝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和谐路电信大楼一楼。负责人李剑霏,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尼多杰诉被告定志龙、顾升贵、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林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尼多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3.10元,予以免收。审判长 宋 筱 芳审判员 陈  越审判员 杨  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次仁穷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