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7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永强与王志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强,王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龙马执字第712-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刘永强。被执行人王志清。申请执行人刘永强与被执行人王志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87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志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扣被执行人王志清银行存款人民币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丽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