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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执民字第18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春翔与邓德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高春翔,邓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1898-2号申请执行人:高春翔。被执行人:邓德富。申请执行人高春翔与被执行人邓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8日作出的(2015)湖安天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春翔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66800元(含诉讼费68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春翔尚有债权166800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邓德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民字第18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春翔发现被执行人邓德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发国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