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与张健、郭海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张健,郭海莲,杨佩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484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欧阳湘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韵诗,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海云,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健,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郭海莲,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杨佩君,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健、郭海莲、杨佩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张健、郭海莲、杨佩君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东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