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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姚云昌与重庆孟仲季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保字第00057号申请人:姚云昌,男,汉族,生于1972年,重庆市秀山县人。被申请人:重庆孟仲季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冯家街道照耀村,组织机构代码:30518629-9。法定代表人:XX梅。被申请人:重庆贵龙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龙江重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5427814-7。法定代表人:XX发。申请人姚云昌对被申请人重庆孟仲季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贵龙冶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孟仲季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贵龙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存放于武陵硅业有限公司5、6��冶炼炉的150吨553#工业硅予以查封。申请人姚云昌提供其所有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317房地证20**字第1****号)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如果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重庆孟仲季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贵龙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存放于武陵硅业有限公司5、6号冶炼炉的150吨553#工业硅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姚云昌提供其所有房地产权证号为317房地证20**字第1****号的房产予以查封。诉前���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向本院交纳。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田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秦世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