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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庆香诉凌海市盛隆商城手表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1705号原告黄庆香,女,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凌海市盛隆商城手表经销处。负责人张丽,系总经理。原告黄庆香诉被告凌海市盛隆商城手表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庆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庆香承担。审判员  史殿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月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