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执指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德州市联谊企业互助合作中心与山东华鑫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京福酒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联谊企业互助合作中心,山东华鑫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京福酒业有限公司,山东隆安科技有限公司,齐河县华鲁阳光饲料有限公司,齐河建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指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联谊企业互助合作中心,住所地:德州市三八东路东汇大厦A座805号。法定代表人:李红燕,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华鑫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潘店镇务头驻地。法定代表人:潘保康,董事长。被执行人:齐河县京福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城迎宾路南首。法定代表人:王学明,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隆安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齐河隆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晏城街道办事处晏黄路东。法定代表人:王寅生,经理。被执行人:齐河县华鲁阳光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焦庙镇贾市村。法定代表人:郭良忠,经理。被执行人:齐河建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刘桥乡齐刘路17号。法定代表人:贾林,经理。德州市联谊企业互助合作中心申请执行山东华鑫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京福酒业有限公司、山东隆安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齐河隆安工贸有限公司)、齐河县华鲁阳光饲料有限公司、齐河建发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德中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德州市联谊企业互助合作中心申请执行山东华鑫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京福酒业有限公司、山东隆安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齐河隆安工贸有限公司)、齐河县华鲁阳光饲料有限公司、齐河建发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齐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军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