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261号原告张×,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被告刘×,女,1981年5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