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武强县诚杨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刘林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强县诚杨建筑器材租赁站,刘林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武强县诚杨建筑器材租赁站,地址:衡水市武强县武强镇西樊屯村96号。负责人:周俊环。被执行人刘林桃(刘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林桃(刘涛)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殷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麻志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