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鹤民申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康廷花与张好计、鹤壁地恩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郭家岗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康廷花,张好计,鹤壁地恩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郭家岗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申字第3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康廷花,女,1953年3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好计,男,1955年4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壁地恩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乡宝山循环产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张永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郭家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住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郭家岗村。法定代表人郭计兵,该村委会主任。申请再审人康廷花因与被申请人张好计、鹤壁地恩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恩地公司)、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郭家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郭家岗村委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鹤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康廷花申请再审称:1.本案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2.二审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律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康廷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