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浉民初字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郭志文与许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文,许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195号原告郭志文,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告许坤,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文与被告许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志文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志文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志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郭志文承担。审判员 曾宪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卫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