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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民初字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郭志文与许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文,许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195号原告郭志文,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告许坤,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文与被告许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志文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志文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志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郭志文承担。审判员  曾宪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卫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