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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一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代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一初字第261号原告代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我院已将开庭传票送达给了原告代某,原告代某未按传票上指定的时间出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不到庭的正当理由。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承担。审判员  徐宜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励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