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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311号原告王某甲,女,195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某乙,男,195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沈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