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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3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韩有东与朱士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有东,朱士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538号原告韩有东,男,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担保人李敏,女,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朱士龙,男,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有东与被告朱士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朱士龙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其所有的价值50000元的压板机。担保人李敏自愿以其所有的鲁D282**号思域牌轿车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有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李敏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朱士龙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价值50000元的压板机;二、查封担保人李敏所有的鲁D282**号思域牌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 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华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