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黄国伟与农立军、农略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伟,农立军,农略俊,黄玉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189-4号申请执行人黄国伟,个体户。被执行人农立军,个体户。被执行人农略俊,无业。被执行人黄玉娇,无业。本院在执行黄国伟申请执行农立军、农略俊、黄玉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执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果被执行人农立军不按本协议履行,申请人主张被执行人农立军、黄玉娇、农略俊共同负担本案案款。申请人黄国伟同意对该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扶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调解的说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光席审 判 员 谭海枝代理审判员 甘晏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覃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