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991号原告:钱某,男。被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房祥进,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以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判员 焦玉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