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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执民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与江元明、赵玉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江元明,赵玉华,余建新,曾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995号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法定代表人:方升兴。被执行人江元明。被执行人赵玉华。被执行人余建新。被执行人曾勇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06月01日杭州淳安法院(2015)杭淳商初字第00537号判决书,于2015年0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江元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元明于2015年06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江元明所有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清波花园35幢204室住房壹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文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少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