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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催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周光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催字第00019号申请人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金村镇金村村。负责人周光,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毕雨静,该分公司职员。申请人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2015年7月27日,利害关系人济源和义盛商贸有限公司持该票据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缪宏勇审 判 员  何志华代理审判员  刘昌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