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羊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与张丽华、邹明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张丽华,邹明秀,刘裕华,梁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羊民初字第6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路166号。法定代表人:陈辉德,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伟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职员。被告:张丽华。被告:邹明秀。被告:刘裕华。被告:梁锋。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诉被告张丽华、邹明秀、刘裕华、梁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负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已预付1320元)。代理审判员 冯寿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海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