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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杰与孙伟、孙春梅、秦志荣、孟繁芹、段洪福、曹桂菊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孙伟,孙春梅,秦志荣,孟繁芹,段洪福,曹桂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912号申请执行人:刘杰,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杨超,莱州市文昌路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孙伟,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孙春梅,女,19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秦志荣,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孟繁芹,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段洪福,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曹桂菊,女,成年人,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刘杰与被执行人孙伟、孙春梅、秦志荣、孟繁芹、段洪福、曹桂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杰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伟、孙春梅、秦志荣、孟繁芹、段洪福、曹桂菊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伟、孙春梅、秦志荣、孟繁芹、段洪福、曹桂菊的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程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