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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行诉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陆凤萍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凤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昆行诉初字第00018号起诉人陆凤萍。2015年7月310日,本院收到陆凤萍的行政起诉状,以张家港市公安局为被告,请求事项为:“1、要求法院依法对张家港市公安局调解协议书,编号兆丰(2014)141号重新核准;2、对故意抓脸、抓头发、有意伤害他人的人得依法、得严惩;3、起诉费和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该诉状存在“诉讼请求不明确”的问题,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向其出具《法律明释通知书》一份,通知其对诉讼请求予以明确。2015年8月10日,本院收到陆凤萍重新提交的行政起诉状,请求事项为:“1、要求法院依法对张家港市公安局调解协议书,编号兆丰(2014)141号重新核准,给予依法纠正,重新受理解决;2、对故意抓脸、抓头发、有意伤害他人的人得依法、得严惩;3、起诉费和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但起诉人在向本院起诉时,经本院法律释明后仍不能明确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陆凤萍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秋群审判员  高农文审判员  钱金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