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1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良敏诉吴月田、王春霞、河南瑞华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敏,吴月田,王春霞,河南瑞华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1071-1号原告张良敏,男,1964年7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水林,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月田,男,1966年4月17日生,汉族。被告王春霞,女,1971年1月27日生,汉族。被告河南瑞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高山镇庙沟村。法定代表人王春霞,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上民初字第107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张良敏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吴月田在中国工商银行上街支行的6222081702001877361账户42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某某田在中国工商银行上街支行的6222081702004341209账户42万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告王春霞在中国工商银行上街支行的6222081702002465711账户4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利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金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