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曹显凤与恩施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显凤,恩施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252号原告曹显凤,男,生于1971年6月4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住恩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建洪、付泽润,恩施自治州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恩施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60号。组织机构代码:79058633-2。法定代表人赵国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绍国、张发忍,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显凤诉被告恩施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充分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显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交纳6900元,由原告曹显凤负担。审 判 长 于永国审 判 员 郭韶华代理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