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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卢广志、刘月思等与广西钦州临海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广志,刘月思,广西钦州临海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卢广志。申请执行人刘月思。被执行人广西钦州临海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港招商大厦。法定代表人徐立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卢广志、刘月思申请执行广西钦州临海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守金审判员  杨 程审判员  苏德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丰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