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东民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乔先福诉潘魁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先福,潘魁生,杨连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1649号原告乔先福,男,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被告潘魁生,男,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被告杨连英,女,汉族,住址同上,二被告系夫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先福诉被告潘魁生、杨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先福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先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先福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伊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