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赵忠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二刑初字第142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忠安,住长春市南关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公诉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忠安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妍、赵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忠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赵忠安在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华星饭店内虚构以能为卢某乙办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卢某甲人民币36万元,于2014年6月在被害人多次要求下归还5万元人民币,其余钱款被其全部挥霍。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赵忠安在长春市朝阳区建政路附近以能为李某办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20万元。所得钱款被其全部挥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指控被告人赵忠安犯诈骗罪的书证、证人卢某乙、焦某某、姜某、董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卢某甲、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忠安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忠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忠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有异议,辩解称其在应被害人多次请托后,才答应为被害人办理找工作事宜,其也确实找相关人员为被害人办理了找工作的事宜,在主观上无诈骗被害人的故意,不应构成诈骗罪,应构成侵占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赵忠安虚构以能为卢某乙办工作为由,在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华星饭店内,骗得被害人卢某甲人民币三十六万元。经被害人多次要求于2014年6月归还人民币五万元,其余钱款被其全部挥霍。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赵忠安以能为李某办工作为由,在长春市朝阳区建政路附近,骗得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二十万元。钱款被其全部挥霍。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1月24日,民警在朝阳区红旗街商业街附近的国色添香饭店内将被告人赵忠安抓获。2014年11月25日民警将该人带回中队进行审讯。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忠安,符合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资格。3.立案决定书证实:卢某甲被诈骗案件公安机关决定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侦查;孙某某被诈骗案件公安机关决定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侦查。4.报案材料证实:被告人赵忠安以能给被害人卢某甲的女儿办工作诈骗被害人卢某甲三十五万元及给赵忠安、焦某某好处费各一万元的过程。5.收条证实:被告人赵忠安于2013年4月24日收卢某甲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赵忠安和焦某某收卢某甲二万元;被告人赵忠安于2013年10月14日收孙某某二十万元。6.现场指认记录、照片证实:被告人赵忠安指认其诈骗被害人卢某甲的作案现场华星酒店的情况。7.银行明细证实:被告人赵忠安在中国农业银行支取被害人钱款的情况。8.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赵忠安不是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工,也不是处长。9.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赵忠安辩称自己曾经找到长春市教育局局长马某为卢某甲办理其女儿工作事宜。但现在无法找到马某,无法证明此事。10.银行凭证证实:被害人孙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两次在中国工商银行取款二十万元。1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赵忠安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于2014年8月11日被逮捕,于2014年9月22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日被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缓刑考验期为2014年10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卢某甲陈述证实:我女儿于2012年毕业后一直未找到工作,2013年4月的一天,我通过我表弟董某某介绍认识焦某某,焦某某说能给孩子办工作,焦某某称他认识一个人叫赵忠安,是省发改委的副处长,有能力办这事,并于2013年4月中旬领我见到赵忠安及一个叫姜某的人,见面的地点在姜某的办公室,姜某称一直在等我们,并且说市编办的领导走了,并且看了我女儿的简历,说简历不行,让我们重新拿一份,我们就回来了。我们回来后,我让我表弟和对方联系问办这事需要多少钱,对方说办这事需要35万元,在长春市90中学当老师。2013年4月下旬的一天,焦某某约我和我女儿、董某某、赵忠安见面,说商量给我女儿办上班的事,我们在二道区华星酒店见的面,见面后我们同意办,给了对方37万元,其中35万元是给孩子办事的钱,另外2万元是给焦某某和赵忠安的好处费,并且写了字据,赵忠安称事情办不了把钱还回来。后来我多次询问赵忠安事情的进展情况,赵忠安以种种理由推脱,也不见面。2013年11月份,我觉得情况不好,就要求赵忠安返钱不再办了,赵忠安同意返钱,说过一段时间就还钱。之后再联系赵忠安仍旧推脱,后来再打电话就不接了。后来我多次找焦某某,让他帮助找赵忠安,直到2014年6月份,赵忠安通过焦某某还了我5万元钱,说剩下的慢慢还,但现在我们找不到他。2.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的8、9月份,我儿子李某和我说,他表舅和他说现在热力公司招人,问我同意去不,还说表舅认识一个在省政府工作的人,能给帮忙办这事,我就对我儿子说只要能办,妈就给你准备钱,我儿子就和他表舅说家里同意办了,我表弟就帮着找人办这事,并通过徐某某联系的赵忠安,让赵忠安给帮忙办理去热力公司工作的事。2013年10月14日上午我和我儿子、我表弟、徐某某4个人开车来到省宾馆,和赵忠安见了面,我们一起去了热力公司,赵忠安就上楼了,大约一个小时左右,他从里面出来,并管我儿子要个人资料,我、我儿子、徐某某就回我家给孩子准备资料,并约好下午和赵忠安见面。当天下午3点多,我、我儿子、我爱人、徐某某4人来到建政路的工商银行和赵忠安见的面,把孩子的资料给了他,他提出拿钱的事,我就把存折给他,他说要现金,我就到两个工商银行一共取了20万元钱,在送赵忠安回建政路的路上把钱给了赵忠安,赵忠安给我打了一个收条。过来两个星期后,我儿子给赵忠安打电话问办工作的事,赵忠安说现在中央巡视组在,得等一段时间再办,又过了10多天,我儿子又给他打电话,他又说在外地开会,等回来再办,到12月5日,我儿子给他打电话,他就不接,发短信也没回,我们就把这事和徐某某说了,到了2014年1月7日徐某某给我打电话管我要银行卡号,说是事办不成了,把钱给我退回来,但一直他也没给我退钱,之后就跟他联系不上了,我就来报警了。(四)证人证言1.证人卢某乙证言笔录证实:我于2012年毕业后一直未找到工作,2013年4月的一天,我爸通过我表叔董某某介绍认识焦某某,焦某某说能给我办工作,他认识一个人叫赵忠安,是省发改委的副处长,有能力办这事,并于2013年4月中旬领我和我爸见到赵忠安及一个叫姜某的人,见面的地点在姜某的办公室,姜某称一直在等我们,并且说市编办的领导走了,并且看了我的简历,说简历不行,让我们重新拿一份,我们就回来了。我们回来后,我爸让董某某和对方联系问办这事需要多少钱,对方说办这事需要35万元,在长春市90中学当老师。2013年4月下旬的一天,焦某某约我和我爸、董某某、赵忠安见面,说商量给我办上班的事,我们在二道区华星酒店见的面,见面后我们同意办,给了对方37万元,其中35万元是存在一张银行卡里,这钱赵忠安说是办事的钱,另外2万元是给焦某某和赵忠安的好处费,他们每人拿了一万元,并且写了字据,赵忠安称事情办不了把钱还回来。后来我爸多次询问赵忠安事情的进展情况,赵忠安以种种理由推脱,也不见面。2013年11月份,我工作还没办完,赵忠安当时答应2013年9月份前办完,我爸觉得情况不好,就要求赵忠安返钱不再办了,赵忠安同意返钱,说过一段时间就还钱。之后再联系赵忠安仍旧推脱,后来再打电话就不接了。后来我爸多次找焦某某,让他帮助找赵忠安,直到2014年6月份,赵忠安通过焦某某还了我5万元钱,说剩下的慢慢还,但现在我们找不到他。2.证人焦某某证言笔录证实:我10多年以前认识赵忠安的,他当时是一个酒店的经理,别人说他当过长岭县的县长。2012年赵忠安女儿结婚我参加了,我看参加的人员都很有身份,我就问他能不能给我女儿办工作到学校当正式教师,赵忠安说能办,需要35万元,我说我没有那么多钱办不了。过了一段时间,我在市场说了这件事,旁边卖菜的董某某听到了,他就问我能办吗,他说他哥家有个孩子大学毕业没找到工作,我说给他问问,我就给赵忠安打电话问他能不能办,他说没问题,我就告诉董某某了,董某某说回家商量一下,过几天董某某回话说办,并且让我约赵忠安,于是我就给赵忠安打电话,说见面商量一下,赵忠安问我办小学还是中学,小学可以去解放大路小学,需要30万,中学可以去90中学,需要35万,我说对方办中学,他说可以,赵忠安和我说咱俩也不能白办这事,可以多要2万元钱,每人一万。于是在2013年4月的一天,我、赵忠安、董某某、董某某表哥卢某甲及卢某甲的女儿在二道区华星酒店见的面,见面后我把赵忠安介绍给他们,赵忠安说能办这事,需要37万元,他说35万元是给办事的人,剩下的两万是给我和赵忠安的,然后卢某甲他们说回去商量一下,我们就分开了。过了几天董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这些钱可以,让我约赵忠安,我就打电话给赵忠安,我们在华星酒店见的面,赵忠安让卢某甲的女儿准备一份简历,说第二天拿给别人看。第二天赵忠安领着我们四个人到长春市少儿艺术学校见一个叫姜某的人,他看了一下简历说太简单了,让重新写,我们就走了。我们回来后过了四五天,董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可以和赵忠安见面,我就又约了赵忠安,我们在二道区华星酒店见的面,卢某甲把简历给对方了,同时给了赵忠安37万元钱,赵忠安出了字据,我签的字,当时卢某甲给了赵忠安一张工商银行的卡,卡里有35万元,另外给了2万元现金,给了我1万元。后来赵忠安也没有给办这事,卢某甲他们找他,他总是推脱,说等等。直到2013年9月份,卢某甲他们看事情也没办,就让赵忠安还钱,说不办了,赵忠安说可以,他负责往回要钱,但后来又说对方出门了,需要等等。说2013年12月前把钱还上,后来联系赵忠安就联系不上了。2014年4月赵忠安主动给卢某甲打电话说把钱先拿回5万,我和董某某在市医院附近的宾馆见到了赵忠安,赵忠安还了5万元,董某某打的收条。3.证人姜某证言笔录证实:赵忠安没说找我给卢某乙办工作,让我帮着问一问,我没问过,我没这个能力。4.证人董某某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4月份,当时我们一帮人在市场聊天的时候,焦某某说他给他女儿办工作当老师的事花了20万,后来办成了,我就问他要是有这个路子能不能帮我哥卢某甲的女儿也办一下。我跟他说过之后的第二天,焦某某就给回信了,说能办,他认识一个叫赵忠安的人,原来是工大的,现在是发改委的一个处长,能办这件事。之后我就把这个事给我哥说了,我哥也同意办。于是我们就通过焦某某将赵忠安约到二道区华星饭店见的面。当时赵忠安自称是发改委的处长,认识很多人,认识当时还是教育局的局长马某,能给孩子办找工作的这件事。当时还说办到树勋小学、解放大路小学当老师需30万,到103等中学当老师需35万元,说这些钱都是办事给别人用的,他们不要,再就是得给他和焦某某每人1万元钱,我哥当时就同意了。之后我听我哥说赵忠安又带我哥去过师范学院见过一个叫姜某的人,好像是证明一下赵忠安能办成这事。又隔了1、2天,我和我哥、他女儿卢某乙和焦某某、赵忠安在二道区华星饭店见的面,当时我哥就把2万元现金和一张内有35万元的银行卡交给了赵忠安,赵忠安保证9月份就能给孩子面试。等到9月份我们还没有接到面试的通知就开始找赵忠安,他当时说是正在办,可是等到10月份的时候他就说给孩子办学校当正式老师这事办不成了,说是中央工作组来了,说是能办临时的,我们没有同意,告诉他不办了,让他还钱,可是他说他已经把钱花上去了,再往回要需要时间,说是11月份,我们就又等他了,就这样他一直用各种理由推脱我们。一直到2014年5月份,通过焦某某我又见了赵忠安一次面,他给我们拿回来5万元,说是剩下的继续往回拿,可是到现在我们就一直联系不上他了,事没有办成钱也没有拿回来,我们见被骗了就报警了。5.证人徐某某证言笔录证实:我是通过省发改委的一个朋友和赵忠安认识的,我找他办过事,是给我的一个朋友李某某的外甥李某往热力公司办工作。李某的父母给赵忠安钱时我在场,我们一起取完钱后送赵忠安回建政路的路上在车里给他的,给了20万元现金,赵忠安还给李某的父母打了个收条。6.证人王某某证言笔录证实:赵忠安是找其给别人办工作,但其没有答应帮他办。(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赵忠安供述:我诈骗卢某甲钱了,骗了37万元人民币,因为没有钱花了,所以我就想骗钱花。2013年4月份,我认识的一个朋友叫焦某某的人找到我问我能不能给帮个忙,他在市场卖菜认识一个叫二龙的人,二龙家亲属的孩子毕业后想到学校当老师,我说可以。之后焦某某就将我们约到二道区华星饭店见的面,焦某某给我们双方介绍了一下,当时他介绍我说我是市发改委的处长,当时我也没有反驳他,之后也没有具体谈什么我就走了。后来焦某某又给我打电话,问我办这时得多少钱,我就告诉他需要35万元,另外的再加2万元的人情费,给我和焦某某每人一万元。后来对方就同意了,又在二道区华星饭店的二楼,卢某甲给了我一张工商行的卡,里面有人民币35万元,又给了我二万元的现金,我当场分别给卢某甲打了两张的收条,之后我们在饭店吃完,又到华星饭店对过的工商银行查了一下卡里的钱,我就离开了。我不是发改委的处长,骗来的钱都让我挥霍了,都让我找朋友吃饭、唱歌和找小姐花了。我没有能力帮卢某甲的女儿办工作。卢某甲后来一直找我,我骗他说来检查组了,暂时办不了让他先等等,后来他说不办了,让我还钱,我告诉他都已经让我花了,以后会慢慢还他,后来我还给他5万元。2013年10月14日我收了李某父母20万元现金,是给李某办工作的钱。2013年10月14日上午我领着李某和他父母,还有徐记者一起去的长热集团,我自己上的楼,我找的长热集团亚泰公司纪检书记王某某,我和王某某讲了给李某办工作的事,但是王某某没答应,我就出来了,我从长热集团出来后同李某父母他们说办工作得需要20万元钱,然后当天下午在朝阳区建政路同志街路口,李某父母交给了我20万元现金,之后我没找过王某某。钱都被我和朋友吃饭、唱歌消费了,已经花没了。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忠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忠安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赵忠安提出的其在主观上无诈骗被害人的故意,不应构成诈骗罪,应构成侵占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赵忠安虚构能为被害人办理工作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钱财,除经被害人卢某甲索要后归还给被害人五万元,其余钱款均被被告人自行挥霍,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及相关证人的证言证实,形成了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赵忠安诈骗被害人的事实,故被告人赵忠安的辩解无理,不予采信。被告人赵忠安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忠安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其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赵忠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2015)第15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忠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告人赵忠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10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赵忠安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五十一万元,退赔给被害人卢某甲人民币三十一万元,退赔给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二十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晓波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