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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民初字第1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肖越楼与湘潭华侨中医医院、成贵芳、桂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越楼,湘潭华侨中医医院,成贵芳,桂玉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1168-3号原告肖越楼,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力人,男,1959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湖南省湘潭县天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湘潭华侨中医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吉安路259号。法定代表人陈新军,院长。被告成贵芳,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被告桂玉连,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越楼与被告湘潭华侨中医医院、成贵芳、桂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涉及到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已立案侦查的湘潭华侨中医医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本院认为,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越楼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林婷婷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